統一期貨 期貨開戶流程

 

 

1.開戶條件

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2.應附文件

l   第一證件:身份證。

l   第二證件:健保卡、護照、駕照、戶口名簿

l   印章

l   約定出入金銀行存摺本(須為開戶人名義)

 

一、因應證期會規定,「期貨商於接受一般期貨交易人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以書面就各幣別約定一個辦理交付剩餘保證金,權利金之期貨交易人本人之存款帳戶」,因此客戶若欲開立期貨交易帳戶,需備妥個人名義(客戶指定出入金)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以供約定辦理使用。

二、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1.    年齡未滿二十歲。

2.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4.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5.    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7.    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8.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9.    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應立即停止收受委託人之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限。期貨商於前項委託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

三、期貨開戶暨委託交易前之重要說明事項

在您辦理開戶暨委託交易之前,本公司特別要提醒您以下重要說明事項,這些內容與您的權益有重要關係,請您務必仔細的閱讀,如有不清楚的地方,煩請您向所屬營業員或客服人員詢問,本公司非常樂意再次為您解說: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屬於高風險之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風險承擔能力以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易。

二、客戶以市價委託(係不限定價格之委託)或委託流動性不足商品時,因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有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過客戶之預期,請您在委託前應慎選委託商品。

三、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後,就可以依受託契約約定之方式,交易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本公司可受理之期貨交易所商品。

四、您如需要委託代理人處理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時,必須要由您出具授權書並由您親自填寫受任人基本資料及授權行為之範圍。

五、如果您要辦理印鑑或其他個人資料(例如地址、電話)等各項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本公司的期貨交易帳戶時,請您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即可。

六、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妥善保管電子式交易、憑證等密碼及印鑑,並勿將交付他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如發現異常情事時請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至本公司重新辦理。

七、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依法不得保管您的款項、印鑑、存摺及交易相關密碼,或與您有金錢往來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通知本公司。

八、本公司接受您委託期貨交易且成交後本公司將依雙方協議之手續費率向您收取。手續費率係依本公司向期貨公會報備費率為之。

九、本公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人往來狀況之事由,本公司得要求提高委託人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或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

十、當期貨市場不利於委託人所持契約時,本公司為維持保證金額度,得要求委託人於所定限期內補繳保證金,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或保證金額度已低與雙方約定代為沖銷比率時,本公司將代為沖銷委託人所持契約。

十一、您如於本公司完成期貨交易後,不論自行平倉或由本公司強制沖銷發生之超額損失,應由您於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交付超額損失款項,如未能依規定交付,本公司必需依主管機關規定申報違約,且得向您要求履行契約並追償超額損失另加計利息及相關費用。

十二、本公司提供期貨受託買賣交易服務,依規定提撥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保證金以保障期貨受託買賣之交易市場安全,但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十三、再次提醒您於開戶簽約暨委託交易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文件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若您對本公司提供之期貨受託買賣交易服務有任何問題、或者是對本公司的服務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洽所屬營業員或客服專線(02)8172-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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